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6年度花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303號
原 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黃和村
被 告 呂真美
被 告 張瑋玲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424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