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016號
上 訴 人  林石麟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 魏瓈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元,應徵裁
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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