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3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3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七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樹達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四0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蔡嘉萍┌──────────────────────────────────────────────────────┐│附表:九十年度除字第三六二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國泰人泰保險股份有│匯通銀行營業部│九十年一月十八日│貳萬元│BA0五七三六九││││限公司││││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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