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000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宏偉
陳艷惠 葉嘉雯 被上訴人即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貳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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