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花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花簡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花簡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續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犯罪事實補充記載:「甲○○與成年男子 阿亮 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及將「強行搬走」更正為「搬走」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阿亮潛入被害人住所搬走白鐵加熱器,該時被害人並未在場,阿亮並未對何人有何強暴、脅迫之行為,則阿亮之行為與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並不該當,但因檢察官係依牽連犯之審判上一罪關係併同前述有罪部分訴請從一重處斷,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蔡勝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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