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395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上訴人經濟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
李振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房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1月2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邱琦法官呂太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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