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聲再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再字第132號
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乙○○受判決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受判決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再審,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正雄
法官邱明弘法官黃壽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