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效力及於被告甲○○),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934,133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152,27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1,772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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