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訴人即被告 于秀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房屋現值408,000元」、「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9,71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842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房屋現值33,500元」、「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9,33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199元」,並退還裁判費新臺幣五千六百四十三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就逾繳之裁判費予以退還。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