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5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林曉芳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8日
書記官劉麗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