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7號上訴人丙○○
群驊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1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且本件上訴人所提之聲明上訴狀,未據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1日裁定命合法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99年9月20日、同年10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及補提上訴聲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蔡東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