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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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5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9年10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9年5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