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95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1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涉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確定且合併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6年5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96年11月
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明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