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6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267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0號,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8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明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過輕微,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始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認上訴書狀已敘述理由,但其理由非屬具體,其所為上訴,即不符上訴之法定要件,自得逕行判決駁回,無定期命補正問題(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59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本件原審判決根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之自白、臺灣尖端
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民國99年3月10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等證據,認定被告確有於99年2月27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並審酌被告前已有因施用毒品而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論罪科刑之紀錄,猶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可徵其悔意不深,遠離毒品之意志薄弱,惟其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對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及其施用毒品之動機,暨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現已接受醫療院所治療毒癮(參見被告所提臺北縣立醫院醫療費用收據一紙)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7月,已敘述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並無任何不當或違法之處。
㈡被告收受判決後,於99年7月14日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理由對於原判決採證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爭執,僅以:被告已知悔改且至臺北縣立醫院接受治療,並有改善,宜持續治療以維持,懇請法院給予被告自新機會等語。惟考諸其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以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謂其上訴書狀已敘述具體理由。綜上說明,本件被告上訴無具體理由,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宋松璟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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