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基簡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基簡字第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94號原告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雯媛 訴訟代理人 王正義 被告 伍效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叁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叁拾貳元由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柒佰貳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基隆市山海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依法成立並經向主管機關報備之管理委員會,依據山海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人第一屆管理委員第一次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房屋坪數按月繳納每坪25元之管理費;有車位者,每車位應按月繳納200元之車位清潔費。被告係社區內門牌號碼如附表建物門牌所示9間房屋之所有權人,房屋坪數及每月管理費分別如附表所示,其中編號1、2、3、4、9等建物含有車位;而被告積欠附表所示月份之房屋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用分別如附表原告請求金額欄所示,共計203,975元,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等語。
二、被告固對其為附表所示9間房屋所有權人,及附表所示房屋及車位均積欠附表所示期間之管理費、車位清潔費不否認,惟辯稱原告管委會之主任委員選任過程有諸多決議方法違法之處而主張原告管委會與主任委員間委任關係不存在,是原告管委會之主任委員並無合法性提出告訴,且原告擔任主任委員有違法失職未盡主任委員職務之事項等語抗辯,認為其得因此拒絕繳納系爭管理費。基此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經查:
(一)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附表所示建物及車位管理費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建物登記謄本、山海觀公寓大廈區分所有人第一屆管理委員第一次會議紀錄、費用催繳通知單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因此本院依據兩造不爭執之事實計算出附表所示房屋及車位積欠管理費及車位清潔費如附表總計欄位所載,總計為196,723元,原告於上揭金額範圍內之請求尚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附表編號1房屋及車位積欠管理費期間原告主張總金額為32,612元,乃因誤認98年5月起至100年10月期間,管理費期數為31期,因此計算金額有誤,編號6房屋部分每月管理費563元積欠31期,金額應為17,453元,原告主張為23,653元,應為計算錯誤,是以上揭2部分原告請求金額逾本院總計欄位之金額部分,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首先,原告乃為合法成立之管理委員會,業據原告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1份在卷可參,因此堪信原告具有當事人能力,得提起本件訴訟。
(三)次之,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為張雯媛,亦據原告提出基隆市中正區公所100年4月1日所發基中民字第1000002895號函1份要堪採信。雖然原告法定代理人張雯媛與原告間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業據本院100年訴字第119號判決不存在,然該民事判決業據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上訴,尚未判決確定,因此在該判決尚未確定前,原告法定代理人與原告間委任關係要難認為已確定不存在,是以原告法定代理人自仍得以法定代理人身分代理原告提起本件訴訟。
(四)末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甚明。公寓大廈管理費係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區分所有權人地位,為分擔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之管理維護所支出之費用而繳納。區分所有權人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組成分子,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意思表示,授權管理委員會管理共有部分,再由管理委員會與管理人員間成立委任或僱傭等契約關係,由管理人員實際從事管理服務工作。而管理費之繳納,基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共同決議產生之義務,與管理人員管理之良窳、管理委員會功能是否發揮間,並無對價關係之給付。是以,被告以原告管理委員會功能不彰等理由拒絕給付管理費,顯無理由。
四、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50萬元以下之財產權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本院自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李一農附表(金錢單位:新臺幣)┌──┬─────┬────┬──────┬─────┬──────┬─────┬────┬────┬──────┬─────┐│編號│建物門牌│坪數│車位│房屋欠繳月│房屋小計│車位欠繳月│車位小計│總計│備註│原告請求之││││(平方公│(200元/月)│份│①│份│②│①+②││金額││││尺)│││││││││││││││││││││││├────┤│││││││││││每月管理││││││││││││費(元)│││││││││├──┼─────┼────┼──────┼─────┼──────┼─────┼────┼────┼──────┼─────┤│1.│基隆市中正│34.06│有車位│98年5月至│25,560元│98年5月至│6,000元│31,560元││32,612元○○○區○○街15├────┤│100年10月│(852元/月)│100年10月│││││││8號12樓│852││(共30期)││(共30期)│││││├──┼─────┼────┼──────┼─────┼──────┼─────┼────┼────┼──────┼─────┤│2.│基隆市中正│34.23│有車位│98年4月至│26,536元│98年4月至│6,200元│32,736元││32,736元○○○區○○街13├────┤│100年10月│(856元/月)│100年10月│││││││6號12樓│856││(共31期)││(共31期)│││││├──┼─────┼────┼──────┼─────┼──────┼─────┼────┼────┼──────┼─────┤│3.│基隆市中正│27.34│有車位│97年1月至│21,204元│97年1月至│8,600元│29,804元│97年全年未繳│29,804元○○○區○○街21│││100年10月│(684元/月)│100年10月│││車位清潔費;││││3號7樓├────┤│(扣除已繳││(扣除已繳│││98年已繳3個│││││684││月份,共31││月份,共43│││月的管理費及│││││││期未繳)││期未繳)│││車位清潔費;││├──┼─────┼────┼──────┼─────┼──────┼─────┼────┼────┤99年、100年├─────┤│4.│基隆市中正│27.34│有車位│97年1月至│21,204元│97年1月至│8,600元│29,804元│的管理費及車│29,804元○○○區○○街21│││100年10月│(684元/月)│100年10月│││位清潔費均未││││3號8樓├────┤│(扣除已繳││(扣除已繳│││繳。│││││684││月份,共31││月份,共43││││││││││期未繳)││期未繳)│││││├──┼─────┼────┼──────┼─────┼──────┼─────┼────┼────┼──────┼─────┤│5.│基隆市中正│9.61││98年4月至│7,440元│││7,440元││7,440元○○○區○○街21├────┤│100年10月│(240元/月)││││││││7號13樓│240││(共31期)│││││││├──┼─────┼────┼──────┼─────┼──────┼─────┼────┼────┼──────┼─────┤│6.│基隆市中正│22.51││98年4月至│17,453元│││17,453元││23,653元○○○區○○街20├────┤│100年10月│(563元/月)││││││││5號9樓│563││(共31期)│││││││├──┼─────┼────┼──────┼─────┼──────┼─────┼────┼────┼──────┼─────┤│7.│基隆市中正│9.35││98年4月至│7,254元│││7,254元││7,254元○○○區○○街16├────┤│100年10月│(234元/月)││││││││7號6樓│234││(共31期)│││││││├──┼─────┼────┼──────┼─────┼──────┼─────┼────┼────┼──────┼─────┤│8.│基隆市中正│9.76││98年4月至│7,564元│││7,564元││7,564元○○○區○○街12├────┤│100年10月│(244元/月)││││││││9號13樓│244││(共31期)│││││││├──┼─────┼────┼──────┼─────┼──────┼─────┼────┼────┼──────┼─────┤│9.│基隆市中正│34.7│有車位│98年4月至│26,908元│98年4月至│6,200元│33,108元││33,108元○○○區○○街81├────┤│100年10月│(868元/月)│100年10月│││││││號15樓│868││(共31期)││(共31期)│││││├──┼─────┴────┴──────┴─────┴──────┴─────┴────┴────┴──────┼─────┤│合計│196,723元│203,9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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