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2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被告甲○○因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台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吳進發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肇事逃逸│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6.06.20│95.11.15│95.11.15│├──────┼───────────┼───────────┼───────────┤│偵查(自訴)│臺灣臺中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速偵字第3090號│96年偵緝字第149號│96年偵緝字第149號│├─┬────┼───────────┼───────────┼───────────┤│最│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1965號│97年度交上訴字第1351號│97年度交上訴字第1351號││實├────┼───────────┼───────────┼───────────┤│審│判決日期│97.07.25│97.06.09│97.06.09│├─┼────┼───────────┼───────────┼───────────┤│確│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中交簡字第1965號│97年度台上字第4930號│97年度台上字第4930號││決├────┼───────────┼───────────┼───────────┤││確定日期│96.08.20│97.10.02│97.06.09│├─┴────┼───────────┼───────────┼───────────┤│備註│1-3定應執行刑│1-3定應執行刑│1-3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