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4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執聲字第一一九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前犯恐嚇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0四四一三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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