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毒抗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毒抗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強制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毒抗字第860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臺灣臺中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勒戒中)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第一審裁定(九十五年度毒聲字第一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裁定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裁定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一)。
二、抗告人甲○○抗告意旨如附件二。
三、本院審酌被告甲○○前有施用毒品素行經觀察勒戒,又係多種藥物施用及以注射方式施用毒品,此次吸毒時間超逾一年等情,認臺灣臺中看守所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中 所坤衛 字第○九五一二○○四七○號函送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認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並無不當,從而原審法院依據此證明書,認定被告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是裁定令被告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自無違誤,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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