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54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肅清煙毒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1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1月27日以法矯司字第095090819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8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張靜琪法官陳宏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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