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80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廖駿創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聲請人之第一審裁判費(100年店審字第000000273
6號)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0,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000元,此有
本院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其溢繳之1,000元部分,自應予返
還。
三、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