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1年度北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郭柏鍇
江隆昊
陳宋杰
陳俊廷
侯承佑
林靖
王彥皓
上列被移送人等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
民國101年2月24日北市警投中分刑字第101306474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柏鍇、江隆昊、陳宋杰、陳俊廷、侯承佑、林靖、王彥皓意圖
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
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各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被移送人郭柏鍇、江隆昊、陳宋杰、陳俊廷、侯承佑、林靖、
王彥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1年2月9日凌晨3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號1樓。
㈢行為:意圖滋事,於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
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
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郭柏鍇、江隆昊、陳宋杰、陳俊廷、侯承佑、林靖
、王彥皓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錄影光碟。
㈢經警察當場查獲。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4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