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2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278號法定代理人 曹愛蘭 訴訟代理人 李芳儒 鄭潔虹 陳榮枝 被 告 王烏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法官林雯娟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