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278號
法定代理人 曹愛蘭
訴訟代理人 李芳儒
鄭潔虹
陳榮枝
被 告 王烏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七日下午
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