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家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 林仁芬 (兼 林馬寡 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珠 (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琴 (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玉 (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 律師
陳慶合 律師被上訴人 林伯駿 兼法定代理人 林貴元 法定代理人 李彥青 被上訴人 林慈欣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 律師
蔡晉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上訴人主張分割方法」、「本院分割方法」欄中關於「林貴元、林慈欣各取得應有部分1/20」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貴元、林慈欣各取得應有部分1/1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蘇姿月
法官王琁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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