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重家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家上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 林伯駿 兼法定代理人 林貴元 法定代理人 李彥青 上訴人 林慈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仁芬 (兼 林馬寡 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珠 (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琴 (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玉 (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間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固免徵第二審裁判費,惟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項規定,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上訴人或其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惟未據上訴人提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66條之1規定,命上訴人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葉淑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