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183號上訴人 陳筱琴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超羣 間100年度婚字第183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35,6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7,8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此部分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孟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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