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判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判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判字第8號聲請人 周賴阿世 被告 王金能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104年上聲議字第255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告訴人不服該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法院認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第258條前段、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周賴阿世於民國104年3月5日接受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4年上聲議字第255號處分書)10日內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聲請交付審判狀各1份在卷可稽,惟法律明定交付審判之案件必須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始稱合法,若不符該程序即為聲請不合法而應逕予駁回(參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茲聲請人未委任律師而逕自提出理由狀為本件聲請,有聲請人向本院提出之聲請交付審判狀1份在卷可佐,核有程序欠缺且無從補正而致聲請不合法之情形,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淑勤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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