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0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81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示之事實,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2件、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表1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件、刑事保證金收據1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5年度執字第9347號拘票暨報告書各1件附卷可稽。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現未於看守所羈押或監所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從而,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執行時逃匿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