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8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被告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收被告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雖因逃匿致傳拘無著,但其業於民國95年11月22日遭緝獲,並於同日解送臺灣桃園監獄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既經緝獲,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