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36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60巷61號(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2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而修正前該條項係規定:「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就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而言並無不同,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因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其宣告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鈞院判決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0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50040286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8年3月26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2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三、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