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97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97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審易字第19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下午5時許,在本院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孟宜書記官洪明媚通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均沒收之。
乙○○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意圖販賣而輸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物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曾於民國(下同)96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101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5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乙○○曾於88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6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0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不構成累犯)。詎均不知悛悔,甲○○明知「HELLOKITTY」之商標名稱及圖樣為國際著名商標,並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麗鷗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指定使用於手提包等特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前述侵害商標權人商標之商品;乙○○明知「DISNEY小熊維尼」及「SNOOPY」等商標名稱及圖案為國際著名商標,並分別經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下稱迪士尼公司)、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霽霽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獲准,取得指定使用於提背袋等特定商品之商標專用權,且均於商標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輸入前述侵害商標權人商標之商品。詎甲○○、乙○○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其上標示如附表所示之圖樣,均為未得上述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各該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係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仿冒商品,竟分別基於意圖販賣仿冒商標物品而輸入之犯意,委託不知情之「佳能承攬報關有限公司」(下稱佳能公司)向財政部臺北關稅局報關進口(報單編號:CZ0000000000、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998B8228;報單編號:CZ00000000
00、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998B8228;報單編號:CZ0000000000、提單主號:00000000000、提單分號:998B8230)而輸入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擬伺機販賣與不特定人。嗣上開商品即自香港地區以航空貨運方式輸入台灣地區,於96年8月8日經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人員在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遠雄快遞專區進口倉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圖樣商品共計136件。
三、處罰條文: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核被告甲○○及乙○○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意圖販賣而輸入仿冒商標商品罪。另被告乙○○同時輸入數種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意圖販賣而輸入行為同時侵害迪士尼公司及霽霽公司之商標專用權,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爰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甲○○及乙○○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輸入之商品,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庭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商標專用權人│├──┼─────────┼───┼─────────┤│一│仿冒「HELLOKITTY│43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圖案手提袋││公司│├──┼─────────┼───┼─────────┤│二│仿冒「迪士尼小熊維│45件│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尼」圖案手提袋│││├──┼─────────┼───┼─────────┤│三│仿冒「SNOOPY」圖案│48件│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手提袋││公司台灣分公司│├──┴─────────┼───┴─────────┤│總計│13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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