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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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583號
97年度易字第5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現因另案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
六九二、八一七一、一一○七二、一一八四三號)及追加起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一五三、一四一○八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可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佩霞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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