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甲○○被告浩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子芩
(原名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008號偽造文書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孫曉青法官許辰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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