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再簡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再簡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松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合家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計算式:上訴
人占用之土地面積1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500元=
10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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