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俊男選任辯護人劉世興律師被告王秉安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楊麗文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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