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92號原告 林瑠美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