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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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仁貴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捌拾片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984
9號被告鍾仁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查扣之盜版光碟80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盜版光碟80片,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又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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