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三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自民國玖拾肆年壹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乙○○等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加重竊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五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一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林永村法官林揚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耀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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