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小字第819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貳仟貳
佰捌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