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2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弘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柯村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正確之請求金額(請求標的之記載與事實理由欄之記載不符)。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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