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3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非訟代理人 郭茂忠 相對人 林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林建源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660,000元②1,3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民國(下同)137年8月14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建源於107年8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80,00
0元②1,12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27年8月21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108年1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1,309,719元②1,063,22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五款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購屋貸款專用借據)、貸款契約書(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放款交易明細、催告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09年度司拍字第33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市○○○區○○○段│96│103.15│全部│└──┴───┴────┴───┴──┴────┴──┘┌───────────────────────────────────────────┐│附表(建物)︰109年度司拍字第3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1│39│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3層樓房│37│48│27│15│12│平│鋼筋│9.│平│全部│││9│安中路4段320│南區 淵西 │鋼筋混凝│.3│.2│.8│.2│8.│方│混凝│40│方│││││巷97弄2號│段96地號│土造│6│2│9│2│69│公│土造││公│││││││││││││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