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聲請人 謝煥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林美 代兼林楊柳葉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林楊柳葉之繼承人,其中 何羽晴 於民國100年4月
2日死亡,故請提出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除戶戶籍地為臺北市松山區)。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