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385號債權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宥陞橡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所發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宥陞橡膠科技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李玉怡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敏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