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離婚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另原告請求損害賠償30萬元部分,為財產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邰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毓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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