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82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害而逃逸,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就犯罪事實欄第3行「引發」,應更正為「而受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交通法庭法官戴韻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26日
書記官王鵬勝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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