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22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借據之約定書第23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