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67號原告 彭德龍 訴訟代理人 王鳳儀 律師被告 江俐亭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41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怡文法官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
書記官林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