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文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