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聲字第1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鎮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鎮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受刑人亦具狀聲請定執行刑(本院卷第19頁),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參考被告的整體犯罪情節,編號1至3前曾經定應執行1年2月,編號4至7前曾經定應執行2年3月,編號8、9前曾經定應執行10月,及受刑人於上開聲請書所陳述的意見(受刑人家中尚有80多歲老母賴其奉養,受刑人係家中經濟支柱,並提出其母親失能診斷證明書、勞動部函、戶口名簿等證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林坤志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怡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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