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2號原告 邱嘉瑩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水勝 訴訟代理人 邱郁婷
黃曉筑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遺贈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6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第8行關於「5,833股」之記載,應更正為「5,388股」;第5頁第17行、第30行關於「5,833股」之記載,應更正為「5,388股」;第7頁附表二編號1關於「5,833股」之記載,應更正為「5,388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茲原告聲請更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佘筑祐